欧洲共同体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对平行进口商品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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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托马斯·赫斯,张云. 欧洲共同体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对平行进口商品的法律适用[J]. 科技与法律, 2003, 0(3): 95-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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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托马斯·赫斯 张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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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英国阿伯丁大学法学院 2. 英国阿伯丁大学知识产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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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牙上诉法院在ParfumsChristianDior,SAv.Etos ,BV案中对来自共同体市场外的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解释。在本案的判决中 ,荷兰法庭适用了《欧洲商标指令》(theEuropeanTradeMarksDirective)第 7条 ,《统一布鲁克斯商标法》(theUniformBeneluxMarksAct)第 13条A款 ,《欧洲共同体条约》有关商品自由流动条款以及欧洲法院现存的判例法。荷兰法庭最关心的是各成员国商标法的充分协调问题。这在商品首次销售后商标权人权利用尽方面显得特别敏感。这是平行进口案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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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 商标指令 《统一布鲁克斯商标法》 《欧洲共同体条约》 判例法 |
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on of EEC Trademark Right is suitable for the Goods of Parallel Impo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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