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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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