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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的核心
引用本文:杨海坤.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的核心[J].科学社会主义,1986(9).
作者姓名:杨海坤
摘    要:七五计划规定:要在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增加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同社会主义民主观念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普及法律常识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公民避罪远罚,而是为了使他们能更好地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所以,普及法律常识的意义之一是保障广大公民当家作主,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可以说,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的核心。“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各种社会关系都包含着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团员要按照团章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公民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当前,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需要着重研究公民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公民的法定权利就是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某种行为,获得某种利益。权利总是和物质上、精神上的利益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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