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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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坤.浅析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权[J].天津检察,2009(4):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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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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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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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对于本法条中“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认识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应有哪个主体提出适用简易程序成为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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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 启动权 人民检察院 轻微刑事案件 证据证明 告诉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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