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估价古物艺术品行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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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秉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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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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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古物艺术品市场当前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于鉴定与估价。就传统民商事习惯而言,鉴定估价行为是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然而,过去基于商誉诚信的免责习惯越发沦为今日的欺诈工具。另外,因市场的细分,鉴定估价行为早已突破了买卖双方主体的局限,发展出了独立的鉴定估价人行业。因此,过去的免责习惯亟待修正,即鉴定估价古物艺术品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调整,并且在责任体系上应建构起民事、行政、刑事全方位的框架体系。同时,作为相应配套制度,全国统一古物艺术品鉴定估价从业资格考试的开展也应是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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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古物 艺术品 鉴定 估价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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