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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领域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作者姓名:郭娇玉
作者单位: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
摘    要:本文对铁路物资运输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进行界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应坚持“公务论”,避免受“身份论”的影响.基于铁路的垄断性和公益性特点,改制后的国有控股型铁路公司中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应不限于“受委派的人员”.

关 键 词:铁路运输  职务犯罪主体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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