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金钱的刑法评价——以金钱的占有与所有权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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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红昌.受托金钱的刑法评价——以金钱的占有与所有权为中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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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红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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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师范大学,海口,57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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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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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普通的金钱不同,被密封的金钱处于外界无法支配的状态,具有自身的特定性。被密封的金钱即便移转于受托人,其所有权与占有仍然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将其领得的构成盗窃罪。使用用途特定的金钱体现了特定的委托旨趣,委托事务所受领的金钱似乎有确定的权利归属,但其自身并不具有区别于普通金钱的特定性。受托人在占有金钱的同时也取得了所有权,故受托人将金钱领得的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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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托金钱 财产占有 所有权 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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