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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建
引用本文:阳雪雅.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08(5):47-51.
作者姓名:阳雪雅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基于农村土地本身的特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当为村法人。村法人的经济性、自治性、成员性、社区性使之不同于传统的公法人、私法人。村民就是社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而享有社员权。为了保障村法人的独立性和实效性,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还要加强外部监督。

关 键 词:村法人  自治性  社员权  监督
文章编号:1003-8477(2008)05-00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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