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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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阳雪雅.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08(5):4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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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阳雪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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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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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农村土地本身的特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当为村法人。村法人的经济性、自治性、成员性、社区性使之不同于传统的公法人、私法人。村民就是社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而享有社员权。为了保障村法人的独立性和实效性,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还要加强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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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法人 自治性 社员权 监督 |
文章编号: | 1003-8477(2008)05-004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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