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议案 |
| |
作者姓名: | 赵紫阳 |
| |
作者单位: | 国务院 总理 |
| |
摘 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通过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方式引进外资、引进技术,有必要适当放宽法定的减免所得税的期限。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