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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议案
作者姓名:赵紫阳
作者单位:国务院 总理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通过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方式引进外资、引进技术,有必要适当放宽法定的减免所得税的期限。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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