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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
作者姓名:胡玉鸿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资助重点项目《法学流派的人学之维》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人的尊严"是一种在法学上广为引用的哲学、伦理观念,它表明每一生活中的个人均为法律上自治、自由、自主的行为主体,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尊严"有一个在历史上长期演变的理论发展过程,并最终率先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得以确认。人的尊严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个人主义与人格主义、正面的定义与反面的定义等多种理解方式,而在法律的具体意义上,人的尊严意味着人的神圣性、自主性,人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统一。相对而言,国家在保障人的尊严方面,更多地是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的。

关 键 词:人的尊严  人是目的  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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