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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款公用的定罪量刑问题——对上海《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的质疑
作者姓名:吕洁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    要:在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认定中,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受贿款项的用途作为法定量刑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对贿款公用的数额采取“扣除法”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上海市近期出台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关于贿款公用的相关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受贿罪犯罪形态理论。建议在刑法第386条中,将“受贿所得数额”删除,保留“受贿情节”,按照受贿情节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关 键 词:受贿罪  贿款  受贿数额  定罪量刑
文章编号:1671-5195(2007)04-0034-03
修稿时间:20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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