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贿款公用的定罪量刑问题——对上海《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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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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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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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认定中,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受贿款项的用途作为法定量刑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对贿款公用的数额采取“扣除法”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上海市近期出台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关于贿款公用的相关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受贿罪犯罪形态理论。建议在刑法第386条中,将“受贿所得数额”删除,保留“受贿情节”,按照受贿情节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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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贿款 受贿数额 定罪量刑 |
文章编号: | 1671-5195(2007)04-0034-03 |
修稿时间: | 2007-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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