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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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