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所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管控、帮教、帮扶的衔接和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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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云山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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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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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件(八)》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自2003年开始试行的社区矫正这一新型的刑罚执行制度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社区矫正对象属于"特殊人群"、"高危人群",是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中动态管控、帮教、帮扶的对象。基于此,应构建司法所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管控、帮教、帮扶的衔接和配合的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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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 管控 帮教 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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