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截止时间应是被害单位发现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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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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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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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三个月是指从挪用之日起到被害单位发现满三个月,还是从挪用之日到立案抑或到起诉时已满三个月。关于这三个月如何计算,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实践中亦存有诸多分歧。而此时间点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挪用数额的认定,进而影响到挪用资金罪的定罪和量刑。本文将对该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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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挪用资金罪 三个月未还 个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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