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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改判无罪后白某的申诉应如何处理
摘 要:
编辑同志:白某,原系某县某机关工作人员。1987年12月2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白某在1986年11月至1987年5月期间,挪用公款6500元,长达六个月零十四天,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同年12月,某机关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号,下称《解答》)第二条所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即办理开除手续”,给予白行政开除处分。
关 键 词:
人民法院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申诉
无罪
改判
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
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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