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更犯加重原则的历史变革 |
| |
作者姓名: | 冯红 |
| |
作者单位: | 石家庄学院政法系,河北石家庄050035 |
| |
摘 要: | 数罪与更犯虽然都是解决同一人再犯罪的问题,但是二者略有不同.早在《秦律》就已有再次犯罪加重处罚的规定,但还未明确数罪与更犯.到汉代已经对数罪与更犯进行区分,规定了更犯的成立条件,到《唐律疏议》则规定地更为具体和细致.它规定了一般更犯和特别更犯(“三犯盗”),二者加重处罚的根据都是行为人在犯罪之后,不知悔改,又犯新罪,罪不可宥.但在处罚原则中,前者是前罪和后罪累计并科处罚,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度,是一种限制加重;后者“三犯盗”则是升一级刑种,有时重于并科,这符合历朝历代都将“盗”作为镇压的重点,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财产安全,也是唐律重罚贼盗的措施之一.但亲属间盗窃不适用,体现了宗法原则对更犯加重原则的影响.
|
关 键 词: | 古代刑法 唐律疏议 更犯 加重原则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