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包工的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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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晓青
,柯葛壮.关于私人包工的我见[J].法学,19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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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晓青 柯葛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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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有些地方出现了个体经济性质的包工队,承包建筑工程。这类包工一般由包工头招雇社会闲散人员或农村社员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包工头掌有财务、物资、劳动等权,本人不从事工地劳动,只是跑跑腿,拉拉关系,签签合同。事后则将承包工程所得收益,除一部分用于支付雇工的劳动报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公社、生产队或街道缴纳管理费以及向税务部门纳税外,其余归为已有,有的因而引起雇工不满,发生纠纷。同时,有些包工头只管个人获利,不顾工程质量好坏。这类包工头的获利属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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