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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应予摈弃
作者姓名:姚玲
摘    要:引言 法院调解,即法院以司法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性调解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长期以来成为我国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主要方式,并因此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调解主导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方式肇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古代中国无论意识的一种新的体现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被认为是司法权行使民主性的典型方式。新中国成立之后,法院行使民事司法权被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因此“调解为主”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律的基石。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该原则有所修改,但仍然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强…

关 键 词:法院调解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经济纠纷案件  民事审判方式  新中国成立  主要方式  中国特色  体现方式  无讼意识  古代中国  司法权  权力性  强制力  主导型  马锡五  民主性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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