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点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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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伊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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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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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关于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机关 1.行政主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于对部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监督检查权的其他行政机关一般是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药品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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