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告徐叔华诉称,《浏阳河》是其1950年9月在长沙市郊区参加“土改”后创作的小型歌舞剧《双送粮》中的一段男女对唱。曲调为唐璧光创作完成。自1957年始,因原告被错划为“中右”派,《浏阳河》改署为湖南民歌。1992年11月8日,湖南省文化厅函请文化部为《浏阳河》作者予以正名,并予以公布。1994年5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三周年专题文艺晚会,《浏阳河》词曲作者署名权得以公开恢复。后原告于1997年11月7日在湖南省版权局就《浏阳河》进行了文字作品登记,其对该曲目的词享有著作权。被告香港金马音乐国际有限公司、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国际公司、中新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浏阳河》,且未署词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故原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