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监督与控、辩、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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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万春,高景峰. 论法律监督与控、辩、审关系[J]. 法学家, 2007,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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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春 高景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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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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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设置公诉权的目的主要是对侦查权、审判权进行制约,公诉权的诸权能均具有法律监督属性,公诉权的追诉功能与审判监督功能既不对立也不可分割.审判程序中的法律监督并未限制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而且这种监督权辩方实际上均对等地享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只是同级机关之间的程序性的监督纠错权,是否确认错误和如何纠错的实体性决定权仍在法院.因此,我国并不存在"控方的诉讼地位远远高于辩方"和"在法院之上再设立一个超越审判权的监督机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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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监督 公诉权 控辩关系 控审关系 |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egal Supervision and Prosecution, Defense and Adjud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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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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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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