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进路分析——兼对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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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一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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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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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SD2013C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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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主诉(办)检察官制度没有解决检察行政化问题,改革收效有限。为进一步推进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祖国大陆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主任检察官是独立办案主体,对本办公室(办公组)内的所有检察业务负责。然而,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制度原型比较,祖国大陆主任制的功能定位有误,承办检察官独立司法人格仍未形成,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并不明朗;主任检察官的身份待遇重保障而轻制约。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关键在于解决检察行政化问题,这要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取消业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层,进一步明确承办检察官的独立地位,业务序列增设主任检察官,协助检察长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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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办案责任制 主任检察官 主诉(办)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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