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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引用本文:范韶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J].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14(1):52-53.
作者姓名:范韶华
摘    要:(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张某,男 被诉人:某公司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尤其是月末、年末更为繁忙,公司经常安排其加班,但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公司申请加班工资,但公司答复张某,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张某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1年6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一年零三个月)的加班工资.经查,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关 键 词: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  审批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公司财务  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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