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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限制规则研究
作者姓名:李莉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度一般项目“动产担保公示及其优先顺位规则研究”(13YJA820054)
摘    要:《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本质上是对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财产范围的限制,但仅凭这一条无法构建完整的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限制规则。浮动抵押虽源于英美法系,由于中美两国的浮动抵押权均是一经公示,即享有优先于后成立的固定担保和一般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应以美国法为模板。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区分浮动抵押人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两种情况,引进购买价金担保优先制度,完善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具体而言,对我国浮动抵押的公示方式和客体范围分析后可知,在我国引进购买价金担保优先制度具有制度土壤,需要根据我国信用状况对美式制度略作微调;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的完善应聚焦在对"正常经营活动"的解释上。

关 键 词:浮动抵押  优先受偿范围限制  购买价金担保优先  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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