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论视角下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反思与重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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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力 郑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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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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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博士重点项目“侵权案件裁判中的价值判断研究”(2013XZYJS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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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包括损害救济、预防以及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三个方面,前两者为侵权责任法一般功能价值,后者为监护人责任制度特有功能价值。《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被监护人采一元化调整,囿于两款规定绝对区分适用的性质,致使监护人责任制度预设功能价值失衡。面对现有规范不足,新晋学说均难以对第32条(特别是第2款)实现理论自救。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配置不同的监护人责任,以期全面实现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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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护人责任 一元化调整 新晋学说 反思与重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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