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问题:从相关诱惑性侦查之实践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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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驰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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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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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重点研究课题"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组织治理"(CLS(2011)B10);山东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行政法方法论及其综合适用研究"(12CFXZ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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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诱惑性行政调查"是行政法学为描述"钓鱼执法"类行为而构造出的一个符合基础术语特征的概念。诱惑性行政调查作为最有可能被滥用的行政活动之一,理应对其加以防御。但诱惑性行政调查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以弥补常规调查手段的不足,故其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综合衡量之,在一定限度内使用这种调查手段应当被"允许与认同"。并且诱惑性行政调查与诱惑侦查在法律原理上是相通的,借鉴有代表性的美日两国的诱惑侦查理论,对于认识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大有裨益。可以说,美日两国的诱惑性侦查之合法性判定基准都糅合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应该先以"主观标准"审查被调查人的主观意图,再以"客观标准"审查执法人员的行为限度的方法来框定我国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进而,诱惑性行政调查的适用范围应该限于常规行政调查手段难以实现行政目标并且危害性较大的案件,诱惑性行政调查的适用类型也仅限于"机会提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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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诱惑性行政调查 合法性界限 诱惑性侦查 适用范围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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