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罪状适用的规范性解释——以前置性规范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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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兵.空白罪状适用的规范性解释——以前置性规范为中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2):96-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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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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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北京1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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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空白罪状的适用是以法律、法规的前置性规范判断为基础。前置性规范中"国家规定"的法律位阶应进行限制性解释,不包括操作纪律、习惯等非规范性形式;立足于空白罪状双重违法性的结构,依据缓和的违法性理论,前置性规范必须有违法性要件的明确提示,而不必然有刑事责任条款,对前置性规范适用采取以直接补充为主、二次间接补充为辅的限制原则,对于体系有冲突的应以刑法规范和刑法概念为准,坚持刑法解释的独立性品格;按照刑法的实质解释的原理运用以法益为指导目的的解释方法,法益制约着具体空白刑法条文所参照的前置性规范范围,按照法益同一性规则还可以适用的扩张与限缩解释。前置性规范的变动适用中,应承认前置性规范的刑法间接渊源地位,以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为判断基准,前置性规范的溯及力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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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空白罪状 前置性规范 国家规定 实质解释 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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