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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理论与我国的实践
引用本文:王虎华.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理论与我国的实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3):85-88.
作者姓名:王虎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上海,200042
摘    要:当前 ,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 ,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它是指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公约确立了对本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强调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1 987年6月 2 3日 ,我国加入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 986年 9月5日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外交人员和使馆馆舍作了保护性规定。 1 990年1 0月 30日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外国驻中国的领馆和领馆官员作了保护性规定。 1 997年 ,我国修订的刑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 ,但是 ,增设了关于恐怖活动的犯罪 ,其规定的客观要件概括了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行为方式

关 键 词:国际恐怖  侵害  应受国际保护人员  外交代表
文章编号:1008-6951(2002)03-0085-04
修稿时间:200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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