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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支票后,盖上作废印章去取款,应定何罪?
摘 要:
案情:被告人孙某,男,22岁,工人。1987年9月×日晚,被告人翻窗进入某厂财务室行窃,撬开会计办公桌,内无现金,便撕下三张空白支票,将抽屉内的单位公章(此章已通知作废),会计私章和厂负责人私章盖在空白支票上,即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在空白支票上填写金额15000元,注明“基建工资”用途,去银行取款,银行营业员见支票盖的是作废印章,诘问被告人,被告人慌忙逃跑,后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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