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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远芳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作者姓名:唐纯习
作者单位:恩施自治州第一律师事务所
摘    要: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恩施自治州第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远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彭远芳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进行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清楚地知道,国家的法律是神圣的,严格地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本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读了鄂西州检刑起字「1993)第015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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