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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摘    要:姜大明省长签署第208号省政府令,公布《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办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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