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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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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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计委、进出口办(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械工业厅(局)、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的准确定义(详见附件的文字及图形),由机械工业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对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是进口还是自制问题发生争议,由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确认,并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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