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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公告
摘    要: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现予公布,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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