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新业态从业者的人数不断增加,如何有效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新业态从业者的个人信息权益是其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规则却未能有效保护新业态从业者的个人信息,甚至异化为算法自动化决策压榨新业态从业者的“阀门”。“同意”不能(完全)被《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3 条第一款第 2 项所替代,其仍是平台经营者处理新业态从业者个人信息的主要合法性来源。为保护新业态从业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基于个人信息的分类对“同意”作出修正。新业态从业者基于一般个人信息作出的“同意”应属于准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平台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新业态从业者基于敏感个人信息作出的“单独同意”应属于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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