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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法规冲突——从司法看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必要
摘    要:"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最早被规定在1991年全国人大《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中,1997年刑法修改时,竟仅用两周时间被单独设置罪名。沉寂多年后,嫖宿幼女罪突然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适用问题也凸显。通过对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进行比较,分析法规间的冲突,辅之以实证案例的剖析发现,绝大多数行为人均是以给付金钱财物为手段,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性钱交易"外衣,实质上的奸淫幼女行为,与保护幼女的国际公约精神相背离。因此,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将所谓嫖宿过程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仅具有猥亵行为的,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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