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警察机构的设置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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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境)外警察在机构设置上具有组织法定、分类管理、机构精简、因地制宜的共同特征。我国公安机关对精简机构有过积极探索,但内设机构仍然过多过杂。对此,可以借鉴国(境)外警察机构的经验做法,立足国情警情,通过修改《人民警察法》及其配套制度,确保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在全面、科学、系统的法治轨道上运行。同时,应当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的不同,积极整合各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从而促进工作效能的有效提升。机构的设置应当与事权划分、编制管理、职业保障等统筹起来,通盘考虑,确保机构、人员的责、权、利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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