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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摘    要:编辑同志: 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有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部分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诉讼费如何收取,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实际保护的数额计算收取,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收取,因为当实际数额小于请求数额时,请求数额就是双方争议数额,请求数额没有全部保护,并不是双方争议的数颇有所改变,而是原告的部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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