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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案
作者姓名:马千里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回放傅某于2004年9月到某单位下辖的杂志社从事编辑、记者的工作,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3月7日,傅某填写了编辑部职工聘任登记表,在登记表中未填写聘任的终止期限。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劳动关系  无固定期限  登记表  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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