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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初查的归位
作者姓名:李超  胡绍宝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33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333
摘    要: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主观立案条件"错解为"客观立案条件",为满足"客观立案条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这实际上属于越权立法,而初查中有局限性的调查手段,导致变相地放纵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初查的本质是侦查,是初步侦查,有必要于立案之后先开展初步侦查,待获取一定证据之后再开展正式侦查.

关 键 词:职务犯罪  立案条件  初步侦查
文章编号:1008-6323(2007)05-0053-04
修稿时间: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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