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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引用本文:
金多才.论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J].中外法学,1999,0(1):76-78.
作者姓名:
金多才
作者单位: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问题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1985年我国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关 键 词:
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
赔偿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销售者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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