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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辨析——质疑《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引用本文:袁志斌.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辨析——质疑《著作权法》第十八条[J].当代法学,2003(1).
作者姓名:袁志斌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研究生邮编130012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第 1 8条 (以下简称第 1 8条 )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此条前半句并无争议 ,原件所有权的性质是物权 ,是基于有体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而著作权的性质则为无形财产权 ,并不依附于有体物 ,所以不随原件的转移而转移。但此条的后半句以法律明文规定著作权能之一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所有 ,笔者以为不仅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有悖于民法民事法律行为自愿的原则 ,更使著作权法本身出现矛盾 ,以致引起发表权与展览权之间的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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