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关于意外事件之我见
作者姓名:杨百顺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县民政局
摘    要: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函[2008]195号)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不属意外.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