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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外事件之我见
作者姓名:
杨百顺
作者单位:
河北省承德县民政局
摘 要: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函[2008]195号)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不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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