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下发后,大部分地区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有效地保证了试块、试件和材料的代表性、真实性,较好地发挥了检测工作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的作用。但检查发现,仍然存在见证人员素质不高、取样和送检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和取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是保证试块、试件和材料真实性、代表性,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实行此项制度的重要性,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二、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见证人员证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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