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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受理”涵义确认的答复
摘    要: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你局甬卫发[1999]209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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