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违法法律后果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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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金刚,邱宝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后果刍议[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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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金刚 邱宝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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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李金刚),华东政法学院(邱宝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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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认了违反法定程序为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并规定了其法律后果,即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程序上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否一律无效或一律用撤销的方式予以救济呢?笔者认为,对待程序应保持客观的态度,对于程序上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手段。本文将对此问题试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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