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一点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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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褚玉龙.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一点质疑[J].律师世界,2001(4):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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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褚玉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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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三众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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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 12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明确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此,结束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财产犯罪案件受害人的损失不得提起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追赃”办法来解决的做法。这对多年来形成的传统做法是一大突破,对受害人权利的保障无疑也是一大进步。但《规定》仍没有彻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仍局限于“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及“财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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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追缴 被害人 受害人 民事审判 财产犯罪 受理 司法实践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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