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与我国商标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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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桃,袁晓东.平行进口与我国商标权保护[J].律师世界,2001(7):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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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桃 袁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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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科技大学城建学院(李晓桃),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袁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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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是世界第二大日用消费品公司。 1986年联合利华在我国成立了第一家合资企业──上海利华,生产“力士”品牌系列产品。 1997年 9月 22日,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与上海利华签订了《联合利华商标许可合同》,包括“ LUX”商标和“ LUX力士”商标。这种许可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和不可许可的,合同有效期为 10年。 1998年 10月 5日,又签订了《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修订协议》,将商标许可方式改为独占许可,协议有效期为 2年。以上协议依法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和海关总署备案。 但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周边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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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有效 商标权保护 平行进口 许可 签订 中国 转让 成立 上海 合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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