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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刑法》第306条
摘    要: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律师伪证罪的存废。这个罪规定在刑法的306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它的罪名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这个罪通常叫做律师伪证罪,是以律师和诉讼代理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律师因为伪证罪被检察院指控而被法院判刑的情况,这在律师界引起很大反响,对律师伪证罪的存废进行了一些争论。今天晚上我们来举行这样一次学术讨论活动,主讲人是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评论人有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温长军先生,北大法学院副教授,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梁根林;中国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法学博士。另外一位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李贵方博士,还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徐美君博士,她是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家力先生来的。

关 键 词:律师  伪证罪  存废  诉讼代理人  证据  97年刑法  判刑  辩护人  检察院  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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