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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特殊自首规定中的“其他罪行”——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点质疑
作者姓名:陈国松
作者单位: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
摘    要: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事自首制度的重大修改,确认了别言余罪构成自首。但实践中对条文中“其他罪行”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其他罪行”解释为“不同种罪行”,从而将交代同种余罪排除在特殊自首之外。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虽然在司法操作上带来方便,但除此之外并无更好的理…

关 键 词:罪行  特殊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  供述  立功  刑事  以自首论  自首制度  罪犯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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