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律师制度产生于公元前三世纪的古罗马共和制时期。中国直到本世纪初才有律师出现,而且是舶来品。此前的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着这样一种人,他们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司法诉讼的基本程序及其堂奥、并据以帮助他人书写制作诉状、指点打官司的门径和方法从而收取或多或少的报酬,这种人便被称为“讼师”。讼师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类似于现代的律师,但由于他们没有合法的地位,不能直接参与诉讼,也缺乏基本的运作机制和统一的行规,因而不能与现代意义上的律师相提并论,但在本文的标题引用“律师”一词,一为理解之便,易于接受,更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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